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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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益 被上訴人宇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17條前段及第442條第2項各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出之民國111年7月2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未經其法定代理人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