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 楊雅娟王榮甫 之承受訴訟人)
王斯翰 (王榮甫之承受訴訟人)
王怡鈞 (王榮甫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垣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追加被告王金垣上列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6月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有待調查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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