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劉蕙心 複代理人 廖淑真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卷宗審查後,確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本件訴訟費用額,應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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