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丁○○、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40,839元,應繳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41,08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