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1號

聲請人 謝凱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消費性借款」之完整契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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