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83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丞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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