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 吳宛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萍┌──────────────────────────────────────────────┐│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榮保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中工分│105年8月10日│55,000元│CA0000000││││ 鄭麗嫺 │行│││││├──┼─────────┼─────────┼──────┼──────┼──────┼──┤│002│榮保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中工分│105年8月30日│54,000元│CA0000000││││鄭麗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