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7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零參佰肆拾陸元、㈡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㈠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㈡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二日、㈡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