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3號3聲請人4即 債務人 江瑞榮 (原姓名 江昌榮江日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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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 文10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2二之限制。
13理 由14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5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6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7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18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19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20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21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22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23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24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25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26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27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28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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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8月23日106年度消債30更字第1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31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32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30,400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14,528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3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5,872元,低於無擔保及4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88,8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5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24,070元之富邦人壽保險股6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7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8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9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10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11額。12
(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資、13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14估列每月收入加計各項津貼及獎金後約為23,600元,並有15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16實。17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18月必要支出總額18,272元扣除勞健保費用772元後,個人19每月消費性生活支出為17,50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20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已撙節21開支、應屬合理;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21,699,200元加計財產24,070元為1,723,270元,扣除更生23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1,315,584元後之餘額為24407,686元,其提出388,800元清償,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25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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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7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8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9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30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1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2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3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第二頁1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官提出異議。
4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5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6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7
壹、更生方案內容8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88,800元9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265,691元10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1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400元,債務人應於每12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13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14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5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6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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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8
(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每期清償金額:4元20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每期清償金額:800元22
(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每期清償金額:778元24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每期清償金額:960元26
(0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每期清償金額:478元28
(0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每期清償金額:739元30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每期清償金額:691元第三頁1
(08)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每期清償金額:950元3
參、補充說明4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5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6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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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8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9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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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1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2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3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5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6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17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18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19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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