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絜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7,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239元
楊絜涵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3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37,938元
楊絜涵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12%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239元
楊絜涵
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839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67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637,938元
楊絜涵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