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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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 齊中興 即原告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