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達雄
盧玫 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達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