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 郭天送 即 岡宏宝 新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合作備忘錄約定:「……。因本合作備忘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合作備忘錄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