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3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宇珊
吳尚成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蔡宇珊 及吳尚成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