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五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魏高明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於列名為聲請人之魏陳秀芳、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不得對於該裁定聲請再審,該部分聲請亦難謂合法,均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訴訟終結後,聲請參與該裁定之法官迴避,尚非有據,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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