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郭宗銘
           之3
      甲○○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
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
知相對人其業自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惟
送達相對人上址,均遭郵局以該址遷移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
。爰聲請為公示送達等情,並提出信封、戶籍謄本、債權讓
與證明書等件為憑,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8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