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石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寶珠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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