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黃清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禮儀文教協會發
支付命令,惟台灣禮儀文教協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4,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