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俊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俊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俊男是否為債權人之代理人?如是,請陳報委任狀。
㈢查報債務人之其他住所地為何?(因債務人籍設臺中○○○○○○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皇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