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厚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厚丞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厚丞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而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1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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