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王米雪 債務人 柯妙蓉
一、債務人王米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米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米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妙蓉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666,302元│103年3月30日│2.35%│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所示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欄所示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45,805元│103年3月6日│18.98%│違約金新臺幣900元│├──┼────────────┼───────────┼───────────┼───────────┤│003│297,173元│103年4月7日│3.5%│自民國10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所示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欄所示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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