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原告 胡昕宇 被告 廖西枝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附民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