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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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文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麗宣葉麗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簽發支票,而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所載,相對人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楊祖明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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