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桃園縣成章三街143巷26號二樓)為有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及股東 周開強 已於民國95年1月9日死亡,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為便利稅繳款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94年12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433388790號函文廢止登記後,並未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周開強已於95年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經濟部上開函文、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95年12月7日板院輔家堂95年度繼字第2253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周開強之妹甲○○係00年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公司之事務,且在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甲○○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