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 曾珷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正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正本付與曾珷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曾珷助前因強盜案件,經鈞院以96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論罪科刑,現為聲請再審,請求付與判決書正本等語。
二、按書記官收受當事人聲請狀聲請補發裁判書後,應即呈核;聲請補發經核准時,應調出卷宗,抽取裁判書正本蓋用補發字樣章戳後發給,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2點前段、第3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本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案件之被告請求補發該案件之判決,依上開規定,核屬正當,自應付與聲請人該案之刑事判決正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若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