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08號

原告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佳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如遠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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