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堅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記載「有期徒刑4月」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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