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 陶桂貞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 律師被告 畢仕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其遭人詐騙而將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預告登記及流抵約定予被告為由,請求確認設定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另被告應將最高限額抵押權、預告登記及流抵約定予以塗銷等語。是以,衡情原告本件訴訟目的,旨在塗銷系爭不動產上最高限額抵押權、預告登記及流抵約定之登記,核其基礎事實為兩造間是否存在1,050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有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額為判斷,又依上開說明,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低於所擔保之債權總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斷。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因原告主張被告並無債權存在,故依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050萬元認定之;又關於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因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半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14,000元,據此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10,639,620元(計算式:93.33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114,000元)。從而,本件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額顯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050萬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