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楊淑姬
被告 陳育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蘭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楊淑姬
被告 陳育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