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09號
聲請人 許白菊
相對人 陳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
二、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父親 陳永輝 及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若無子女則免提岀〉,另相對人已離異、有無子女併應說明陳報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