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承鋒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承鋒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村13鄰中正路1巷2之1號。
理由
一、被告詹承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事,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執行羈押。本院審酌本案之審理進度已辯論終結,定於113年2月7日宣判,並衡酌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其犯罪嫌疑雖屬重大,然如命具保新臺幣2萬元,並限制住居,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而可替代羈押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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