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87號聲請人 楊志鎧
賴建宏 相對人毅展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紘睿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9月27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08E608)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楊志鎧新臺幣3575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30950元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108年9月27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08E608)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賴建宏新臺幣40788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3578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業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在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案號:2508E608):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楊志鎧新臺幣35750元、給付聲請人賴建宏新臺幣40788元,應於108年10月15日各給付第一期1萬元,然相對人屆期僅給付楊志鎧4800元、賴建宏5000元,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餘款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乙節,經核該調解紀錄(本院卷第11頁)、存摺影本(本院卷第17、21頁)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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