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 吳南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被告 吳文雅
吳文華
吳承峯 吳肇洋 吳懿蓁 吳致良 吳君岳 吳彩華 鄭立群 即 吳彩蓮 之繼承人
鄭欣如 即吳彩蓮之繼承人
鄭安仁 即吳彩蓮之繼承人
林俊寬 律師即 吳基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吳基銘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故認於吳基銘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經原告為吳基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選任林俊寬律師為吳基銘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