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大原烈子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1、 李克枝 、潘◯◯2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926元(計算式:7566.99×740×1348/7695=9809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均勿遮隱)。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