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11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秉穎黃塗安陳平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欄所載票面金額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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