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崇銘 住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6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氫水新能源有限公司鄭瑞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年8月5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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