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 黃毅皓 臺中市○○區○○路○○巷○○號相對人 黃金地 相對人 黃有田 相對人 黃通賈 相對人 黃開春 相對人 黃頴倉 相對人 黃貫修 相對人 黃肇禎 相對人 黃明冠 相對人 黃佳娥 相對人 黃玉麟 相對人 黃文質 相對人 黃文謀 相對人 黃懷賜 相對人 黃東漢 相對人 黃伊彰 相對人 黃東喜 相對人 黃忠民 相對人 黃忠成 相對人 黃忠順 相對人 黃忠義 相對人 黃孟然 相對人 黃志忠 相對人 黃政國 相對人 黃福勝 相對人 黃顯平 相對人 黃琇雲 相對人 黃佳琪 相對人 黃淑清 相對人 黃月 玲相對人 黃金德 相對人 黃秀霞 相對人 黃瑞 興相對人 黃秀卿 相對人陳 黃月嬌 相對人黃 新昇 相對人 黃新龍 相對人 黃瓊慧 相對人 黃仁和 相對人 黃仁長 相對人 黃碧蘭 相對人 黃淑麗 相對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應分擔之 金額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以106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判決,並已於
106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又查,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繳費收據,為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82,000元及地政規費2,200元,合計84,200元。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之應分擔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至於相對人黃金地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部分。因相對人黃金地經本院送達通知【註:因未獲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於107年1月2日將通知函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六美派出所】,如有支出訴訟費用應於三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及證明費用額之證書或憑單收據;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將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惟相對人黃金地至今仍未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證明費用額之證書或憑單收據,因此,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為裁判。但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黃金地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嘉義縣○○鄉○○○段411-5、411-9、411-10、411-11、
411-12、411-13地號土地┌─┬───────┬──────┬──────┬────────┬──────┐│編│所有權人│繼承人│權利範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擔之金額││號│(登記共有人)││(均相同)││(新台幣)│├─┼───────┼──────┼──────┼────────┼──────┤│1│黃金地││36/375│36/375│8,084元│├─┼───────┼──────┼──────┼────────┼──────┤│2│黃開春││20/375│20/375│4,491元│├─┼───────┼──────┼──────┼────────┼──────┤│3│黃玉麟││4/375│4/375│898元│├─┼───────┼──────┼──────┼────────┼──────┤│4│黃明冠││10/125│10/125│6,736元│├─┼───────┼──────┼──────┼────────┼──────┤│5│黃頴倉││10/125│10/125│6,736元│├─┼───────┼──────┼──────┼────────┼──────┤│6│黃毅皓││10/125│10/125│6,736元│├─┼───────┼──────┼──────┼────────┼──────┤│7│黃有田││1/10│1/10│8,420元│├─┼───────┼──────┼──────┼────────┼──────┤│8│黃文質││1/30│1/30│2,806元│├─┼───────┼──────┼──────┼────────┼──────┤│9│黃文謀││1/30│1/30│2,806元│├─┼───────┼──────┼──────┼────────┼──────┤│10│黃懷賜││1/30│1/30│2,806元│├─┼───────┼──────┼──────┼────────┼──────┤│11│黃通賈││1/60│1/60│1,403元│├─┼───────┼──────┼──────┼────────┼──────┤│12│黃顯平││3/240│3/240│1,053元│├─┼───────┼──────┼──────┼────────┼──────┤│13│黃琇雲││1/480│1/480│175元│├─┼───────┼──────┼──────┼────────┼──────┤│14│黃佳琪││1/480│1/480│175元│├─┼───────┼──────┼──────┼────────┼──────┤│15│黃佳娥││3/60│3/60│4,209元│├─┼───────┼──────┼──────┼────────┼──────┤│16│黃忠義││1/30│1/30│2,807元│├─┼───────┼──────┼──────┼────────┼──────┤│17│黃忠成││1/30│1/30│2,807元│├─┼───────┼──────┼──────┼────────┼──────┤│18│黃忠順││1/30│1/30│2,807元│├─┼───────┼──────┼──────┼────────┼──────┤│19│黃忠民││3/120│3/120│2,105元│├─┼───────┼──────┼──────┼────────┼──────┤│20│黃福勝││3/120│3/120│2,105元│├─┼───────┼──────┼──────┼────────┼──────┤│21│ 黃陳富 │黃淑清、黃月│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403元││││玲、黃金德、│1/60│1/60│││││黃秀霞、黃瑞│││││││興、黃秀卿││││├─┼───────┼──────┼──────┼────────┼──────┤│22│黃政國││1/40│1/40│2,105元│├─┼───────┼──────┼──────┼────────┼──────┤│23│黃志忠││1/60│1/60│1,403元│├─┼───────┼──────┼──────┼────────┼──────┤│24│黃孟然││1/120│1/120│702元│├─┼───────┼──────┼──────┼────────┼──────┤│25│黃貫修││1/40│1/40│2,105元│├─┼───────┼──────┼──────┼────────┼──────┤│26│黃肇禎││1/40│1/40│2,105元│├─┼───────┼──────┼──────┼────────┼──────┤│27│ 黃賓服 │陳黃月嬌、黃│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053元││││新昇、黃新龍│1/80│1/80│││││、黃瓊慧、黃│││││││仁和、黃仁長│││││││、黃碧蘭、黃│││││││淑麗、黃淑美││││├─┼───────┼──────┼──────┼────────┼──────┤│28│黃東漢││1/80│1/80│1,053元│├─┼───────┼──────┼──────┼────────┼──────┤│29│黃東喜││1/80│1/80│1,053元│├─┼───────┼──────┼──────┼────────┼──────┤│30│黃伊彰││1/80│1/80│1,053元│├─┴───────┼──────┴──────┴────────┼──────┤│合計金額││8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