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銘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銘賢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