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銘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銘賢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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