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07號
原   告  葉明德
       葉水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被   告  李東錦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6
       賴安隆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1
       黃春雄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吳惠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
對被告土地之通行權等,而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
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
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9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650元/平方公尺×通行面積6×13.1平方公尺=51,090元),並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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