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 尤啓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雅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2年2月20日150,000元EI0000000002林雅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2年2月25日226,910元E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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