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272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林良一

蘇偉譽

被告 楊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876元,及其中6,044元自民

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