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世界法音出版社(設詳卷)
法音出版社(設詳卷)法定代理人KatherineK.Hsu(住詳卷)原告全球佛教出版社(設詳卷)法定代理人PacksonLin(住詳卷)原告RamboTsemang(住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
黃郁元 律師被告 李宗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0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111年度智易字第50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㈡事實及理由:被告使用系爭著作,應構成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或人格權之侵害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宗桓被訴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未上訴時,不得上訴;又原告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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