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骰子參顆、牌尺參支及抽頭款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賭客 呂登祿王月珍 、邱明輝、 李忠儒 於警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賭具麻將一副、骰子三顆、牌尺三支及抽頭款新台幣六百元扣案足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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