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72號聲明異議人 金學章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字第176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金學章承認執行裁判,但伊是原住民,身體狀況非佳,孩子也不在身邊,是單親老人,為此聲明異議,懇請寬容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出檢察官就刑罰執行之指揮,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之確定判決內容為執行,乃當然之事,亦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綜此,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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