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債權人都會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仁嘉 債務人許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嘉義市○區○○路○○○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