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林松德 原告 林靜慧 原告 林郁慧 原告 林宗傑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9,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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