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96號

原告 蔡雲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立數位有限公司、 王慈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蔡雲山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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