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瑩輔佐人即被告之父李清漢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瑩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要旨本案被告於警盤查之初,雖可認為態度惡劣,但尚未犯罪,而是在警員有意識之挑釁後,行為始逾越法律界線。其犯罪並非全然因守法意識薄弱,也非完全不尊重公權力,而有部分原因是因警員的「執法技巧」所導致。且被告在逮捕過程已受到「合法的教訓」,因此從輕量刑。並盼員警停止類此方式,以免自己觸法。
事實
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凌晨接獲110報案電話,表示在台南市永康區南台街135巷5弄口停車場「被陌生人拉車門」,隨即指揮大橋派出所警員魏○○、蔣○○於當天1時18分到場處理。
二、魏○○等警員到場後,見李俊瑩坐在ATJ-3038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內,於是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李俊瑩與魏○○警員(以下簡稱警員)雙方都因對方的態度引發不快,且身體逐漸接近,雙方相互以「你現在是怎樣?」、「不然你現在是怎樣?」質問對方後,警員向前貼近李俊瑩(導致李俊瑩的帽緣將魏○○警員的眼鏡框頂住下移),進而二度以右手輕推李俊瑩的左臂,李俊瑩隨後以台語(下同)對警員叫罵脅迫「啊你現在是在ㄟ三小啦?」、「你是不怕拎北打你是嗎?」、「你現在用密錄器是在錄拎北是怎樣?」、「你叫小很大逆啊?」、「拎北流氓啦」、「你會被幹」,且向前靠近警員至帽緣逼近警員的眼鏡框,警員因而再次加大施力推李俊瑩的左臂,李俊瑩再次恐嚇警員「你不想要做警察了啊?」,並於在場其他警員警告說「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後,伸出右手拔取警員密錄器而立即遭到在場警員合力逮捕。
理由
一、被告的辯解:「就我被打而已,哪裡有妨害公務?他要推我都沒有關係,但要查我,他們應該更有禮貌,我在車上他就拿手電筒照我,下車他們應該態度好一點,他們拿手持小電腦就已經知道我是誰了,還要叫我下車幹嘛?」而否認犯罪。
二、事實的過程:本案有其他在場警員以配載的密錄器全程錄音錄影,所以能夠清楚還原警察到場後的事實發生過程,為了完整呈現事件的原貌,因此記載全部勘驗紀錄(全文見附件,本院卷30-46頁)。
三、本院的看法:㈠一開始是被告挑釁警員(紀錄①-⑰):
1.在被告下車之前,警員們並沒有用不好的態度詢問被告身分(紀錄①-③),反而是被告因為員警的盤查,可能是感覺被打擾,所以身體姿勢是<抬高左手抽菸、右手插腰姿勢持續站立>,並且質問警員「啊你現在還要幹嘛?啊現在還要幹嘛?」。此時,警員仍以「先生」稱呼被告,並詢問他「先生你住這裡嗎?」。但被告仍以「我住哪裡需要跟你講嗎?」、「我為什麼需要跟你講啊?」、「我是怎樣啦?」,經警員解釋「因為人家報案啊,你在那邊拉人家車門」,被告仍以不好的口氣與態度回應警員「啊人在哪?」(紀錄④-⑰)。
2.這段過程,警員們的表現是專業且對被告保持應有的尊重,反而是被告的態度充滿挑釁意味。
㈡警員被激怒後也開始挑釁被告(紀錄⑱-):
1.由錄影內容可知,被告和警員雙方身體接近到觸手可及的距離,是警員因為被告上述不好的態度,先後與被告相互嗆聲「你現在是怎樣?」之後,走向被告且貼近到「被告帽緣頂到警員眼鏡框內,導致警員眼鏡框往下移動」的距離,當時被告並未向前移動(紀錄⑱-㉓)。被告與警員又多次「你現在是怎樣?」之後,被告質問警員「你現在是在撞拎北嗎?」,但警員反而對被告說「是你撞我ㄟ」、「你再撞我看看啊,蛤?怎樣你現在是要打我逆,蛤?怎樣你現在是要打我逆?」,警員接著以右手往被告左臂推,被告身體因此往後約3、4次(紀錄㉔-㊸)。
2.之後,雖然警員二度提醒被告「我們保持距離一下」,試圖緩和雙方情緒,但換由情緒上升的被告向前靠近警員(紀錄㊹-㊽),警員因此而以右手輕推並搭上被告左臂之上(紀錄㊾-),被告隨即開始叫罵「啊你現在是在ㄟ三小啦?」、「你是不怕拎北打你是嗎?」、「你現在用密錄器是在錄拎北是怎樣?」、「你叫小很大逆啊?」、「拎北流氓啦」、「你會被幹」,並再次逼向警員,警員因而以右手用較大力道推向被告左臂使他身體往後(紀錄-),被告情緒因而更加上升,便於質問警員「你現在一直碰拎北是怎樣?」後,再次恐嚇警員「你不想要做警察了啊?」,經其他在場警員警告「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後,伸出右手拔取警員密錄器的同時,立即遭到在場警員合力逮捕(紀錄-)。
3.這個過程,本院認為被告是因為警員先貼近被告身體,並三度手推被告,而導致被告情緒失控,因而出言叫罵恐嚇,進而出手拔取警員所配戴的密錄器。此一過程,並非警員在職務報告所寫「故將手輕放在犯嫌手臂上保持警戒以防犯嫌突如其來舉動無法防備」(警卷第5頁),而是警員有意識、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挑動被告情緒,以待被告暴走失控而達到「可以現行犯當場逮捕」的犯罪程度,施以法律許可的強制力逮捕被告。
四、論罪:被告向警員叫罵「你是不怕拎北打你是嗎?」、「拎北流氓啦」、「你會被幹」、「你不想要做警察了啊?」,事實上已經傳達可能加害於執勤中警員的訊息,法律上屬於「脅迫」。他進而出手拔取執勤警員的密錄器,已經升高到施用暴力手段,而屬於「強暴」行為。因此,被告被激怒後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執行罪。
五、量刑:㈠根據前科表及另一個案件起訴書的記載,被告曾有暴力犯罪紀錄,過往也有類似的妨害公務前科(本院卷23-24頁)。
可知他平日並不是守法的公民,原本不應量處輕度刑罰。
㈡但誠如密錄器錄影檔所呈現的,本案被告在遭到警員盤查之
初,雖然可以認為態度惡劣,但還不到犯罪的程度,他是在警員有意識的挑釁之後,行為才越過法律可以容許的範圍而口出脅迫話語,並出手拔取警員胸前的密錄器。並且在強力逮捕的過程中,受到身體上的痛苦(紀錄之後)。直白地說,在這個逮捕的過程,在場警員已經用合法的方式「教訓」了被告。
㈢本院考量到被告犯罪的原由並不全然是自己的守法意識薄弱
,也不完全是被告不尊重公權力,而有部分原因是因警員的「執法技巧」所導致,且在現場也受到些許的懲罰,所以不應該量處重刑,而決定從輕量處拘役10日(可用新臺幣1,000元折抵入獄1日)。
六、補充說明:本院審查了全部過程,認為警員的全部執法過程,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也都「剛好」沒有逾越法律的界線。然而國家賦予執法者強制力,是為了避免人民犯罪,或保護人民不被犯罪所侵害,而不是讓執法者利用法律上的知識及技巧,誘使人民犯罪後加以逮捕。本院認知到警員和法官也是人,遇到態度挑釁的當事人,也會勾起反感的情緒。但專業的執行法律或解釋法律的公務員,理當要求自己理性執法。本案的執法方式非常危險,也具有爭議性,執法的過程稍有不慎,即有可能逾越法律允許的範圍,反而讓執法者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該避免及檢討。
依照以上說明,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上。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影片時間勘驗內容即編號(1)至(130)01:32:00~01:32:33(1)(畫面為被告李俊瑩坐在汽車駕駛座內,四位警員分別站在車頭旁及駕駛座旁,站在駕駛座旁之警員正在使用系統查詢被告資料)(2)警員:你住哪?齁。(3)(背景音有警員小聲的對話聲)01:32:33~01:33:30(4)(於01時32分33秒,被告打開車門走出來,抬高左手抽菸、右手插腰姿勢持續站立;警員繼續使用系統查詢被告資料,背景音持續有對講機及說話聲音)(5)被告:啊你現在還要幹嘛?啊現在還要幹嘛?01:33:30~01:34:00(6)(站在車頭處的男性警員走向被告前面詢問)警員:你住這裡嗎?蛤?先生你住這裡嗎?(7)被告:我住哪裡需要跟你講嗎?(8)警員:當然啊。(9)被告:我為什麼需要跟你講啊?(10)警員:因為人家報案啊,你在那邊拉人家車門。(11)被告:我是怎樣啦?(12)警員:因為你拉人家車門啊。(13)被告:我是怎樣啦?(14)警員:因為你拉人家車門啊。(15)被告:啊人在哪?(16)警員:蛤?(17)被告:人在哪啊?(18)(警員逐漸走向被告)(19)警員:你現在是怎樣?(20)被告:不然你現在是怎樣?(21)警員:你現在是怎樣?(22)(於01時33分46分左右,警員走到被告面前,並與被告距離非常近因此被告帽緣頂到警員眼鏡框內,導致警員眼鏡框往下移動)【圖1】,這個過程中,被告並未向前移動。(23)被告:不然你現在是怎樣?(24)警員:你現在是怎樣?(25)被告:你現在是怎樣?(26)警員:你現在是怎樣?(27)另一名警員:好啦好啦好啦。(28)被告:你現在是在撞拎北嗎?(29)警員:蛤,是你撞我ㄟ。(30)被告:你現在是在撞拎北嗎?(31)警員:是你撞我ㄟ。(32)被告:啊來勒?(33)警員:蛤?(34)被告:再來勒?(35)警員:蛤?(36)被告:啊來勒?(37)(於01時33分56秒左右,警員與被告距離非常近,因此被告帽緣非常接近警員眼鏡框)【圖2】(38)警員:來啊,你再撞看看啊?(39)被告:啊來勒?(40)警員:來啊,你再撞我看看啊?(41)被告:咿?01:34:00~01:35:00(42)警員:蛤?你再撞我看看啊,蛤?怎樣你現在是要打我逆,蛤?怎樣你現在是要打我逆?(43)(於01時34分06秒左右,警員與被告距離非常近,警員伸出右手往被告左臂推,被告身體因此往後)【圖3】,警員前後推被告約3、4次。(44)被告:你現在...(45)警員:我們保持距離一下喔,蛤。(46)被告:你現在是怎樣?(47)警員:我們保持一下距離啦怎樣。蛤?(48)(被告身體向警員靠近)(49)警員:你現在在這裡是要幹嘛?(50)另一名警員:態度、態度好一點喔。(51)警員:你現在在這裡要幹嘛,蛤?蛤?你現在在這裡要幹嘛?(52)(警員與被告距離很近;於01時34分23秒左右,警員伸出右手往被告左臂推之後持續把右手放在被告左臂)【圖4】(53)被告:你現在是要怎樣逆?(54)警員:我現在是要問你一下。(55)被告:啊你現在是在ㄟ三小啦?(56)警員:我有ㄟ你逆?(57)被告:你現在是在ㄟ三小啦?(58)警員:我現在只是手放著而已。(59)被告:你現在是在ㄟ三小啦?(60)警員:我在問你在這裡幹嘛?(61)被告:啊你現在是在ㄟ三小啦?(62)警員:蛤?(63)被告:你是、你是不怕拎北打你是嗎?(64)警員:你打看看啊?(65)被告:蛤?你現在在恐嚇我?(66)警員:你是沒有?(67)被告:你現在是在抓拎北怎樣的?(68)警員:你現在在恐嚇我?(69)被告:你現在用密錄器是在錄拎北是怎樣?(70)(被告以右手指著警員,激動的說話)(71)警員:怎樣?(72)被告:蛤?(大聲)(73)警員:怎樣?(74)被告:你叫小(台語)很大逆啊?(大聲)(75)警員:剛剛好而已啦。(76)被告:拎北流氓啦。(大聲)(77)警員:你流氓怎樣,干我屁事?(78)被告:你會被幹,你抓拎北啦。(大聲)(79)警員:蛤,你干我屁事喔?(80)被告:蛤?(81)警員:蛤,怎樣?(82)(於01時34分52秒左右,被告往警員靠近,並以帽緣逼近警員的眼鏡框)【圖5】(83)被告:嗯?(84)警員:蛤,怎樣?怎樣,你結束沒?(85)(於01時34分57秒左右,警員伸出右手往被告左臂推,被告身體因此往後)【圖6】,施力較前次為大。(86)警員:你一直靠過來要幹嘛?(87)被告:你現在是?(88)警員:你一直過來要幹嘛啦?01:35:00~01:36:20(89)(於01時35分02秒左右,警員與被告兩人距離逐漸靠近)(90)被告:你現在一直碰拎北是怎樣?(91)警員:你現在一直靠過來是什麼意思,蛤?(92)被告:蛤?蛤?(大聲)(93)警員:蛤?(94)被告:你不想要做警察了啊?(95)警員:蛤,怎樣,蛤?(96)另一名警員:我們都有錄音錄影。(97)(於01時35分09秒,被告伸出右手拔取警員密錄器;警員們立刻湧向被告)【圖7】(98)警員:你現在是怎樣、你現在是怎樣?(99)(警員們把被告壓制在地上;畫面劇烈晃動、且短暫呈現全白畫面)(100)警員:辣椒水、辣椒水...辣椒水。(101)(警員們把被告壓制在地上)(102)警員:辣椒水來。(103)警員:ㄟ要噴囉。(104)警員:我噴了我噴了。(105)警員:么兩洞呼叫。(106)警員:幫我眼鏡拿一下。(107)警員:銬起來、銬起來,手銬、手銬。(108)(被告被警員壓制在地上;警員持續以對講機交談並請求支援)01:36:20~01:37:10(109)被告:啊。(110)警員:後銬。(111)警員:你手起來喔。(112)被告:你現在是在給拎北擠怎樣啊、啊你是在給拎北抝怎樣啊?(113)警員:不能抝逆啊?(114)警員:不能抝逆啊?(115)被告:幹您娘機掰。(116)(被告面向地板躺在地上,警員們持續壓制被告、固定手銬等動作)(117)警員:要不要配合?(118)警員:你是要不要配合?(119)被告:拍謝。(120)警員:要不要配合?(121)被告:拍謝啦啊。(122)警員:配合嗎?(123)被告:我已經跟你拍謝了。(124)警員:放輕鬆啦。(125)警員:手放輕鬆啦。(126)警員:手起來啦、手起來啦。(127)被告:啊!幹您娘。(128)警員:你的手呢?(129)警員:控制這一手。(130)(被告面向地板躺在地上,警員們持續壓制被告、固定手銬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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