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 張登科 相對人 吳慶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慶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7年12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 吳國齊 向第三人 陳文玉 借款2,135,000元,並由相
對人吳慶城擔任連帶保證人;又第三人陳文玉於109年10月20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詎相對人未曾繳納約定之利息,經聲請人催告繳納,仍未繳納,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協議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8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關廟區新埔段718-1553.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