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412號原告 蕭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昭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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